
记者从南京市房管部门获悉,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,根据《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房管部门印制了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》,要求全市房屋出租户从5月1日起,在出租房屋内悬挂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》。
根据《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同时,向出租人发放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》。现阶段,悬挂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》只限于办公和经营场所,私有住房出租暂不实行此规定。
房产部门提醒房屋出租户,如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,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。
根据《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同时,向出租人发放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》。现阶段,悬挂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》只限于办公和经营场所,私有住房出租暂不实行此规定。
房产部门提醒房屋出租户,如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,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。
责任编辑:南京租房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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